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租入的和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除房屋、建筑物外,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类资产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被启用,如新建尚未使用的设备或待未来扩建而预留的设施等。
二、租赁类固定资产
以下租赁类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 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如租赁的设备或工具等。
2. 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不享有折旧计提的权利。
三、已足额折旧仍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已足额提取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再计算折旧扣除。此类资产虽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为企业服务。
四、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如个人住房等,不得计提折旧。这类资产并非用于企业的生产或经营。
五、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单独估价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也不得计提折旧。此类规定主要是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质。
除上述列明的固定资产外,还有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务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