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指定时间段内免征增值税。因此,乙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特定时间段内,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本身)所实施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措施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企业集团内的单位在进行资金借贷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从而减轻了企业间的财务负担。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下是详细规定内容:
一、政策具体内容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指定时间内免征增值税。
二、时间范围
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涉及主体
该政策涉及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本身及其下属单位。
四、免税细节
在此期间,企业集团内的单位在进行资金借贷时,无需进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
乙公司作为一个处于该企业集团内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在进行资金借贷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的资金运作提供了便利,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