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的工程服务。此外,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以及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项目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其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适用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类型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特定的项目类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是适用的。当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服务,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材料时,同样适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1.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若建筑服务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即建筑商主要负责施工劳务,材料由其他方提供,这种情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
2.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材料,而乙方(建筑单位)提供施工服务。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 建筑工程老项目
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或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此日期前但许可证未注明的情况,均视为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4. 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当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含电梯)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若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意思表述,未作删减或增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