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对于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和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
根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明确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条款清晰地指出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在特定情况下的税务处理规定,强调了税务合规的重要性。
进一步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相关条款,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场合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对于规范税务操作、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规具体内容
1.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实行退(免)税办法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同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要求遵循
在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不得删减文章中的信息。
保持原文每句话的表述意思不变。
遵循文章中的“借贷”分录格式。
合理运用段落、小标题、加粗等格式,使内容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