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扣除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等。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按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日期确定。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
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详解
一、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处理
企业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此时,转让股权的收入,在扣除取得该股权所产生的成本后,形成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这一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收入确认
企业从权益性投资中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来确定收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情况,并不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时,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将此部分金额增加其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具体细则如下:
1. 当企业转让股权时,应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相关手续为准,确认收入并计算转让所得,确保所得税的准确缴纳。
2. 在处理权益性投资收入时,应严格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日期来确认。
3. 对于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情况,企业应明确其非股息、红利性质,避免误解和误差。
企业在处理股权投资收益时,应遵循以上规定,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