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规定旨在规范废旧物资销售开具发票的行为,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出售废旧物资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2009年第一号公告,对于废旧物资的出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再使用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政策具体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特定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从2009年4月1日起,所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细节解析
这项规定对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在销售废旧物资时,必须注意不得开具特定字样的发票。对于已经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其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效力也受到了限制。自2009年4月1日起,这些发票不再具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
这一政策的调整,旨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税务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公告,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税务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新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