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基于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包括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方式等多种情况。同时,对于委托代销货物和应税劳务也有相应的规定。总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根据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与销售结算方式密切相关。以下为各种销售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一、直接收款方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发生。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在货物发出时发生纳税义务。
四、预收货款方式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五、委托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六、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对于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货物移送等,纳税义务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发生。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了原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