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缴纳的资金,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税务部门是征收主体,但涉及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保金的管理与征收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资金。那么,是由哪个单位来管理并征收这项资金呢?
一、征收主体
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残保金。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的征收并非单一行为,而是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以及中国残联等六部门的联合行动。
二、政策依据
上述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资金性质
残保金是由那些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这一资金的征收,旨在促进各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
四、征收意义
残保金的征收与使用,关系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与社会保障,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包容性与进步程度。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