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现为10%和9%)计算进项税额。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以购进1000元农产品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9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0元,贷银行存款1000元。
购入免税农产品的入账处理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附件一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具有特定的规定。
农产品购入时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购入农产品,除了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进行入账处理。对于买价部分,按照规定的扣除率(当前为10%和9%)计算进项税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这里的买价指的是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及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会计分录示例
假设企业购入了价值1000元的免税农产品:
借:库存商品9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元。
上述分录中,“借”表示资产或费用的增加,“贷”表示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此,库存商品增加900元,反映了农产品的购买;应交税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增加100元,表示可抵扣的税额;银行存款减少1000元,表示企业为此支付了货款。
这样的处理方式确保了企业能够合规地对购入的免税农产品进行入账,并正确地计算了相关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