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需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则不能抵扣。文件中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代扣代缴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关于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需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以及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若资料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扣的项目,其中代扣代缴增值税亦不在可抵扣之列。
关于抵扣的具体要求:
一、凭证齐全方可抵扣
纳税人想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确保所提交的资料齐全。这包括书面合同、付款证明以及与境外单位的交易对账单或发票。任何资料的缺失,都将导致其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明确不可抵扣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中明确指出了不得抵扣的项目,其中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包含在不可抵扣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对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纳税人无法将其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这些规定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操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