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在处理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况时,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有所不同,多缴税款可抵减,少缴税款则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相关变动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应纳税额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应纳税额的核算需遵循特定流程。
一、关于进项税额的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1. 已取得的发票处理: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或认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时,按现行规定核查处理。
2. 未取得发票的处理:
对于尚未取得的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后,需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相应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二、关于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对于销售或购进的货物等发生的折让、中止或退回,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 多缴税款的抵减: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时,首先从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少缴税款的抵减:若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则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仍有余额的,计入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三、其他注意事项
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