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免息借款的财税处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借款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出借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若企业间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出借方应按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但企业集团内的单位间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无偿借贷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关于免息借款的财税处理做账方法
在企业间免息借款的账务中,借款方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而出借方则计入其他应收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包括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企业间无偿提供的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出借方需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应交增值税。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在财税处理上应如何具体操作呢?
一、借款方的账务处理
借款方应将免息借款金额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无需计提利息。
二、出借方的账务处理
出借方将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若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则无需进行增值税的计提。
三、税务处理
1. 若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出借方需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增值税,并相应记入“应交税费”科目。
2. 若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无需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时,企业需仔细核对相关文件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