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处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包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享定额扣除,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在此列。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明确指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定额3600元进行扣除。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详细列出了140项证书,其中包括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59项专业技术资格。在这140项证书中,并未明确包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换言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支出并不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内。换言之,会计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时,无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是针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而言的,与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