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不算虚开。在增值税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如果时间早于会计制度的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应借“应收账款”科目,贷“应交税费”科目,记录应纳增值税额。在确认收入或利得时,需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这样处理账务,符合财务规定。
提前开票与虚开界定及账务处理详解
在增值税制度下,提前开票的行为并不视为虚开。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早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这是正常的业务操作。对于此类情况,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义务发生时的处理
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若这一时点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应将应纳增值税额进行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此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已按照增值税制度进行确认。
二、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时的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扣除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剩余金额确认收入。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 (与收入相关的资产科目)
贷:应收账款 以及 营业收入(或其他相关收入科目)
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确保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同步进行,同时也避免了虚开发票的情况。
以上所述,是对提前开票行为的正常处理及与虚开的明确界限。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及会计法规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