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增值税的抵扣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般情况下,专票票面的情况决定抵扣额度。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等。此外,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等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不可抵扣。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建造不动产增值税的抵扣方式及规定
关于不动产增值税的抵扣,一般是依据专票票面的情况来进行扣除,但需注意,若该不动产的用途是不符合抵扣政策的项目,则不可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可抵扣的项目: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特定用途。
具体规定:
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其涉及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有特定规定。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等,均须遵循相应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进行不动产建造和增值税抵扣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