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外购的货物出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些条件包括:出口的产品与企业自产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的商标;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另外,外购的配套产品用于维修或能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外购货物出口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特定条件下可办理视同自产货物的退税。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产品,可办理退税:
1. 与本企业自产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对于生产企业外购的与自产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也可办理退税:
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
具体条件如下:
一、外购产品退税条件
1. 产品名称、性能与自产产品相同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的商标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配套产品退税条件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工具等 不经加工或组装,可组合成成套产品出口。 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旨在鼓励出口业务的发展。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外购的货物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