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这些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规定了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其中,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属于此特定纳税人范畴。这些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上述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
一、关于特定纳税人的界定
通知中明确列出了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在内的多种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均属于特定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这意味着这些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为详细的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二、征收方式的调整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税务机关对上述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这一调整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精确地计算和申报所得税,以确保合规运营。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也要求中介机构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确保合规运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