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的批准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其存款或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税法税收保全的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以保障税收的执行和纳税人的义务履行。
一、冻结存款措施
为了保障税收的及时缴纳,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这一措施确保了纳税人无法随意转移资金,从而保障了税款的及时缴纳。
二、扣押、查封财产措施
当纳税人未能履行其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一措施旨在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确保税款的及时征收。
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确保税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