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职工食堂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但扣除额度有限制,具体为工资薪金的14%。
职工食堂费用扣除相关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详细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多种内容。对于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的福利部门如职工食堂、浴室、医务所等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都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具体内容包括
1. 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发放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
3. 其他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为职工食堂所支出的费用,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遵循相关法规,合理处理职工福利费的支出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