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与税前扣除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存在以下情况:
一、质量保证金的处理与发票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确保项目的质量。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发票,那么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进行扣除。
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质量保证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那么扣留的质保金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意味着,在税务处理上,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在处理质量保证金时,需特别注意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以确保在税务清算时能够合规地进行税前扣除。同时,这也提醒了企业在合同管理上要加强,确保相关款项的支付与发票开具能够匹配,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