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些特定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以及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于难以分清的个人、家庭生活与生产经营混用费用,只有40%可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以下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一、明确不得扣除的支出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二、费用核算要求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及个人、家庭费用。对于部分费用,如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情况,有以下规定:
对于难以明确区分的费用,可视为40%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剩余60%则视为个人及家庭费用,不可在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要求严格遵守,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