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增值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即使纳税人后来放弃免税权,之前在免税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否放弃免税权时,需充分考虑其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7〕127号通知,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问题,其中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若这些项目是用于免税项目的,那么所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抵扣。
二、当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后,应明确,在放弃免税权之前的免税期内,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此规定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十分重要,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财务管理。企业在做出是否放弃免税权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此规定,合理规划和安排自身的财务策略,确保不因误解或忽视相关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