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企业年金在领取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的年金,需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分期领取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根据通知实施前后的缴费情况,可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境定居或死亡后领取的年金,需将一次性领取的资金按12个月分摊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缴纳个税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所得税政策,具体涉及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年金时,其应缴纳的税款处理如下:
1. 若按月领取年金,全额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并依照规定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若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则年金金额需平均分摊至各月,每月领取额同样全额征税。
二、对于前期缴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单位和个人在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的年金缴费,个人在通知实施之后领取的年金部分,允许从领取的总额中减去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并对余额进行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根据前期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的比例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减计后的余额进行征税。
三、特定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1.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按12个月分摊,并对每月分摊额进行税务处理。
2. 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依照通知中的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详细阐述了关于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要求。旨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