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大豆不属于粮食范围,因此粮食企业销售大豆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具体征税规定需参考相关财税文件。
关于粮食企业销售大豆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粮食时,必须遵循顺价原则。针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销售的粮食是免征增值税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确定,是由县(市)国税局联合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关于粮食的范围,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粮食指的是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在这一规定中,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若粮食经过碾磨、脱壳等加工工艺,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仍属于征税范围。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亦属于征税范围。但是,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则不属于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大豆并不在粮食的征税范围之内。粮食企业在销售大豆时,应当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