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时收款单位名称应当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个人名字不能作为收款单位开具在发票上,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发票开具规定及收款单位命名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点: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1.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
2. 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确保其真实有效性。
二、关于收款单位的命名要求
开具发票时,收款单位的名称应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这是确保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 不允许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2.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开,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打印完成,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特定联次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对发票开具流程的详细指导和规范。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是每位公民和企业的责任。正确、规范的发票开具,有助于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