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回原地纳税。若需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也需回原地补开。若无此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将按6%征收率征税。违规携票外出开具发票将受处罚,且携带的专用发票会被注明“违章使用作废”。
企业临时外出经营时,如何使用发票及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规定,对于固定业户(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情况,有以下重要事项需遵循:
一、税务证明与发票开具
1. 此类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确保回原地正常纳税。
2. 若需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也应在返回原地后补开。
二、未持税务证明的处罚
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经营地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进行征税。
三、违规携带与开具发票的处罚
擅自携带发票并在经营地开具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发票上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企业在进行临时外出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合理管理发票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