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对于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同样需要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及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应遵循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收入实现的原则。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这一原则应被严格执行。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提供了明确指导。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 当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 如果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那么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此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未做税务处理的事项,将按照此公告执行。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在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并合理进行账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