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等。挂历不属于图书的范围,而是属于普通货物。因此,挂历不应当被归类为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关于图书、报纸、杂志的定义及范围有着明确的阐述。
图书的定义与范围:
图书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等纸制品。这一范畴明确指出了图书的印刷工艺及内容标准。
然而,对于挂历的定义,该通知并未将其纳入图书的范围。挂历作为一种常见的纸制品,并不符合图书的出版及印刷标准。相反,它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普通货物。
挂历不属于图书类别:
根据前述规定,挂历并不属于图书的范围。挂历是按照一定格式印刷的日历形式,主要用于标识日期和节假日等,并不包含图书所特有的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内容。挂历应被归类为普通货物,而非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