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有以下免税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收入。这些免税收入范围有助于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
学校的免税收入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以下收入可视为免税收入:
一、捐赠收入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范围。这部分资金对于学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政府补助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也享有免税待遇。这包括非因政府购买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三、会费收入
学校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同样享受免税优惠。
四、存款利息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学校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学校亦可享受免税待遇。
具体来说,如果学校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那么这些收入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学校的财务稳定与发展,为其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