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包裹票不能视同货票抵扣。可以抵扣的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以及旅客运输凭证。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特定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包裹票不能视同货票抵扣。以下是具体的可抵扣项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样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相关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桥、闸通行费发票
对于桥、闸通行费,可以根据通行费发票上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如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其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都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上信息均根据相关规定和条例整理,确保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