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租车接送员工的运费不能抵扣,因为这属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项目。政策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原文还列出了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租车接送员工运费能否抵扣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租车接送员工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因在于,该运费被视为职工福利,属于不可抵扣的项目范畴。
具体来说,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而员工接送运费显然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一部分。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相关项目也不可抵扣。
除此之外,其他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抵扣的货物包括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等。对于租车接送员工的运费,由于其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