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税前扣除需分情况处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可税前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则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其他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工费用税前扣除规定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劳务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这部分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当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
二、关于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
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这一基数将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情况在税前扣除。
2. 对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3. 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需明确区分并正确核算。
4. 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可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为后续各项费用的计算提供依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