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这一规定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
投资收益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关系
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能够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规定,针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特定规定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一、投资收益作为扣除限额的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为这一做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文件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依据一定比例作为扣除限额。
二、具体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可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作为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相关规定的重要性
这一规定为企业合理计算业务招待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