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移库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除非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异地受货机构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若受货机构未发生相关情形,机构间移送货物不属于销售行为,收货方仅作仓库保管,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
货物移库不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的规定,关于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视同销售的条件
当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行为,并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受货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与正常销售业务相同。
关于机构间货物移送的情形
若受货机构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不属于“用于销售”的行为。此时,收货方的作用类似于一个仓库,仅进行货物的进、销、存保管记账,不涉及税收的会计处理。移货方在此情况下也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缴纳时机
货物的实际对外销售时,才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货物的移动仅限于仓库之间的转移,并不构成销售行为。
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