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48号通知,饮料制造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若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可全额扣除;若超过,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间也可进行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分摊扣除。
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针对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存在特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具体而言,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收入的不超过30%的部分可以准予税前扣除。若支出超过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在相应年度进行扣除。这一政策为饮料制造企业在广告投入方面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更提供了特殊的扣除方式。这些企业间可以按照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在归集过程中,相关企业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已归集的费用排除在外。这一规定为关联企业间的合作提供了便利,并鼓励企业通过合作实现广告投入的最大化效益。
饮料制造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规划广告投入,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涉及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用分摊时,应谨慎签订协议,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