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若无法准确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未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等情形,可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殊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变更说明
当纳税人满足特定情形时,税务机关可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定征收。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一、特定情形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纳税人虽应设置账簿但未按规定进行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有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收入、费用资料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
5.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然不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特殊说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核定征收方式。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相关说明。
三、具体要求
本说明要求准确、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删减原文信息。表述应清晰、严谨,并保持原文的借贷分录格式。合理采用段落、小标题和加粗等格式,以提高文档的可读性。文章第一段需控制在200字以内。同时,避免使用“总结”、“总之”、“按照要求”等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