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7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债务人依法破产、死亡、失踪等情况下无法收回的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收回的款项等。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需填报相关表格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看。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单笔数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要提供专项报告说明情况。
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详解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关于坏账损失的计算,企业对应收、预付账款的坏账准备扣除有以下规定。当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一定条件,如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等,其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报相关表格,不再需要报送详细资料,这些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一、坏账准备金扣除的具体条件:
1. 债务人相关事项:当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2. 死亡或失踪: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
3. 逾期未清偿: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确有证据证明无力清偿。
4. 债务重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后,无法追偿的部分。
5. 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收回。
6. 其他条件: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需留存的备查资料:
1. 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4.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证明。
5. 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需有公安机关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需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
特别指出,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或是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要说明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企业在处理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时,务必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