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餐费不得抵扣进项。因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因此,餐费需要由消费者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餐费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中,餐饮服务是明确列出的不可抵扣项目之一。交际应酬消费并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而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因此消费者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购进的餐饮服务,如餐费,是不能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这是因为餐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必要支出。增值税是一种对消费行为征税的税项,消费者作为最终负税者,需要承担对应的税额。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处理账务时,需明确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项目,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还包括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企业在发生这些消费时,应当注意不可将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