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于尾房销售需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进行纳税申报。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销售或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当月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以项目开发为单位,不可将同一项目的剩余房产再转让作为单独清算单位。
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申报
房企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于剩余的尾房销售,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未转让的房地产,若后续有销售或转让行为,纳税人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需采用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的面积。具体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对于已清算项目的后续销售,纳税人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结算,无需先预征再启动土地增值税的重新清算。这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也是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在一个开发项目完成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剩余的房地产销售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