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厂房,若属于自行建造,可按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入账;若是购买的固定资产但没有发票,可以按公允价值入账,但需注意折旧额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处理方式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关于未取得发票的厂房估价入账问题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若厂房尚未取得发票,可以根据竣工结算前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进行入账处理。这里的支出应作为成本反映,并在会计分录中明确记录。
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若未能取得发票但可以通过评估获得公允价值,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22条,该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入账。评估结果应作为资产价值的依据,并在会计记录中准确反映。但值得注意的是,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一点在会计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发生建设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支出估价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评估获得公允价值后: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2. 未取得发票期间,折旧处理需特别注意税务规定。
在处理这类账务时,务必遵循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