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则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同时需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起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1.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正式投入使用的月份开始计算折旧,即从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开始计提。例如,若固定资产在某一月份开始使用,那么从该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折旧。
2.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当企业决定停止使用某一固定资产时,应从停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计算折旧。
3.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预计使用年限以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这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具体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从折旧计算中剔除,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