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出了规定,针对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所得款项支付问题,如果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成本并在税前扣除的,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同支付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包括到期应支付、分期摊入成本以及提前支付等情形。
关于延期支付费用的所得税扣缴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针对非居民企业的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有以下详细规定:
一、关于合同或协议的执行与所得税扣缴
当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时:
情形一: 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且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使未实际支付,企业的纳税义务仍然存在。
情形二: 若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并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则在企业每次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提前支付的情形的所得税扣缴
情形三: 若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款项,则在实际支付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中,明确了不同支付情形下所得税的扣缴方式。为了确保税务合规,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税务工作的准确性,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