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对于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这意味着如果某商品的增值税少于1元,不需要缴纳。此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应纳税额及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与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为详细公告内容:
一、关于应纳税额的处理
当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显示的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时,实际应纳税额为零。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简化税收流程,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二、关于滞纳金的处理
与应纳税额相同,当滞纳金为1元以下时,亦视为零。此举是为了更加合理地配置税务资源,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公告的发布,为纳税人和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体现了国家对于优化税收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