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享受存在限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其他优惠存在交叉时,企业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具体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两免三减半”等。对于特定情况如灾区恢复重建、下岗再就业等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多项最优惠政策。
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的问题,原文信息梳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 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当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存在交叉时,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二、特定行业与情境下的税收优惠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如同时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可选择适用过渡期税率或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得同时享受减半征税。
3. 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减免:如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与汶川灾后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不得叠加。
三、再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4.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若同时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与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能累加。
四、其他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
5. 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时,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交叉的,也只能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
针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在选择时,需明确政策之间的交叉与冲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不得叠加享受。各政策的具体执行与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