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典当行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纳税人才能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这些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中特别指出,金融企业如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典当行等,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账簿混乱等情形。
二、金融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典当行等金融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其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这意味着典当行等金融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需要遵循更为严格和复杂的规定。
以上内容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旨在准确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