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存货核算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库存物品”科目进行。该科目核算单位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此外,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这一科目核算。核算过程中需遵循相关制度和规定。
行政单位存货核算操作说明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核算涉及多种物资的成本计量。以下为存货核算的具体操作说明:
一、存货科目概述
“库存物品”科目主要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所储存的各类材料、产品、包装物等。具体包括:
1. 材料与物品
包括各种为生产或业务活动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
2. 产品
指单位自主生产或外购的商品,为出售而储存的成品。
3. 包装物
如纸箱、包装袋等用于产品包装的物资。
4. 低值易耗品
指价值较低、易于损耗的物品,如办公用品等。
还包括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对于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同样通过此科目核算。
二、核算要求
1. 存货的入库与出库需详细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存货的成本应按照实际成本原则进行计量。
3. 对于存货的增减变动,需及时入账,确保账务的及时性。
4. 定期进行存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分录格式(以入库为例)
借:库存物品(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定)
以上为行政单位存货核算的基本操作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确保核算的准确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