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赞助捐赠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不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遵循相关法规,正确做账对外赞助捐赠支出。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在进行赞助捐赠时,需明确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也要结转视同销售成本。这一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时,其捐赠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税务上的减免。
二、赞助捐赠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这些赞助捐赠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进行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 当企业发生对外赞助捐赠时,记录赞助金额至“营业外支出”账户借方。
2. 同时,根据赞助的资产或物品的成本价值,记入“库存商品”或相关资产账户贷方。
3. 若涉及税务减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过上述处理,企业能够准确反映赞助捐赠的财务影响,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