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和征管法相关规定,对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而不涉及滞纳金。
关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明确指出:根据《征管法》的原则,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是按照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对于这一观点,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该条规定,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一规定来看,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仅限于追缴税款和罚款,并不包括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及《征管法》的相关条款,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不需要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