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100%。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终了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操作说明
根据财税[2009]70号通知,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扣除有以下规定:
一、基础扣除
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据实扣除。
二、加计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在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具体来说,可以再加计扣除100%的残疾职工工资。
操作指引:
1. 预缴申报阶段: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据实计算扣除。
2. 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阶段: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的扣除金额。
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必须确保安置的残疾人员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2.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需准确计算并申报加计扣除的金额。
3. 企业需妥善保存与残疾人员就业有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
以上内容基于财税[2009]70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