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商会活动中的抽奖活动需要视同销售做账。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并确定收入。因此,抽奖活动产生的商品赠送需计入销售费用,并相应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应交税费。
公司招商会活动中的抽奖活动需要视同销售做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也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某些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就包括在招商会上的抽奖活动。抽奖活动产生的商品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由于抽奖活动中的赠品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抽奖活动是为了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公司招商会活动中的抽奖活动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合规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